动迁房的处理涉及继承和补偿,先后顺序取决于动迁安置对象去世的时间点。
1、搬迁安置对象在签订搬迁协议前死亡,先要确定合法的继承人。继承人确定完成必要的法律程序后,征收实施单位将引导继承人继续搬迁程序,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补偿。
2、搬迁安置对象在签订搬迁协议和实际补偿前死亡的,应当先按照协议完成补偿工作,然后依法办理继承手续。
3、在房屋征收补偿实施过程中,产权人已故的,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协助继承人办理继承公证等有关手续,并依法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4、对已办理继承公证手续的被征收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根据有效的法律文件确定继承人,并与其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申请安置房登记时,应当提交安置房登记申请表、补偿安置协议、购房发票、住宅专项物业维修资金缴纳证明、身份证件等材料。
5、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但在申请安置房产权登记前,如有继承,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将安置房产权利人确定为继承人。除上述文件外,申请安置房登记所需提交的材料还应包括继承公证文件或生效法律文件。
6、被征收房屋发生买卖、赠与、分家分产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的有效法律文件明确房屋权利所有权的,应当参照上述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