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入职不满6个月被辞退,若双方协商一致,需支付半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若属违法辞退,则需支付双倍经济补偿,即一个月工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金标准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计算。对于入职不满6个月的员工,若用人单位合法辞退,应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月工资指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若用人单位未提前一个月通知,还需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
若辞退属违法行为,如用人单位无故辞退员工,则应按经济补偿的两倍支付赔偿金,即一个月工资。此外,员工应保留工作合同、工资单等证据,以维护自身权益。在离职后,用人单位应在十五日内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并支付补偿金。
具体情况可能因地区、合同条款等因素有所不同,建议咨询专业律师获取更准确的法律意见。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