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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黑团伙头目一般判刑多久,涉黑犯罪团伙成员的判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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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社会老大的责任承担

一般常人的理解中,可能会认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员实施的违法犯罪,就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违法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违反犯罪,当然就要由黑社会组织的领导者来承担。但是今天需要和大家的说明是,黑社会组织中的组织者和领导者,并非对所有组织成员所实施的所有违法犯罪都要承担责任,实践中有一些犯罪,这些犯罪行为与维护和扩大组织势力、实力、影响、经济基础没有任何关联,也不是按照组织惯例、纪律、活动规约而实施,而是纯粹由组织成员个人实施的犯罪,不能视为组织犯罪,需要由组织成员个人承担。而组织者、领导者之所以要对一些并非由自己直接组织、策划、指挥、参与的违法犯罪承担责任,是因为组织成员实施的这些犯罪,是与组织意志和组织利益有关。《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规定的四种组织成员实施的犯罪情形,之所以被认定为黑社会组织实施的犯罪,就是因为这四种情形均能体现组织意志或符合组织利益,或者是组织利益和组织意志的统一,如果与组织利益无任何关联,即使有组织者、领导者的认可和默许,也不能视为组织犯罪。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第二条

(一) 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认定

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主要包括以下情形:由组织者、领导者直接组织、策划、指挥、参与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由组织成员以组织名义实施,并得到组织者、领导者认可或者默许的违法犯罪活动;多名组织成员为逞强争霸、插手纠纷、报复他人、替人行凶、非法敛财而共同实施,并得到组织者、领导者认可或者默许的违法犯罪活动;组织成员为组织争夺势力范围、排除竞争对手、确立强势地位、谋取经济利益、维护非法权威或者按照组织的纪律、惯例、共同遵守的约定而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由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涉黑犯罪自首算立功吗

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人,即使归案后如实供述相关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活动的,不能认定立功情节。根据刑法相关规定,立功,是指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行为。这里我们需要区分一下“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检举揭发型立功”的区别。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后如果检举、揭发了与其无关的他人的犯罪事实,已经超出了如实供述的范畴,经查证属实的,属于立功。如果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中必然包含有他人的犯罪事实的,也就是说,没有超出如实供述范畴的,依法不应当认定为立功。放在刚刚这个问题上,包庇或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违法犯罪的行为,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必然包含其所知道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所犯的罪行,所以,不能认定为立功。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黑社会性质公司会计算黑恶势力吗

实践中,对于某些与黑社会性质组织或其违法犯罪活动有一定关联的人员能否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定罪处罚的问题尚存在争议。因为认定一个人有无组织行为、领导行为相对容易,而认定一个人是否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行为时,情况则显得比较复杂。为防止不当扩大打击面,《全国部分法院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明确了不应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的三类人员。我们认为,在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时应当遵循“主客观一致”的基本原则。对于“主观上没有加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意愿,受雇到黑社会性质组织开办的公司、企业、社团工作,未参与或者仅参与少量黑社会性质组织违法犯罪活动的人员”,虽然也可视为在客观上接受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领导和管理,但由于未参与或者仅参与少量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还不足以推定其主观上已经具有加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意愿,因此,不应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定罪处罚。

法律依据:

《全国部分法院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以下人员不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员:(1)主观上没有加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意愿,受雇到黑社会性质组织开办的公司、企业、社团工作,未参与或者仅参与少量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的人员;(2)因临时被纠集、雇佣或受蒙蔽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提供帮助、支持、服务的人员;(3)为维护或扩大自身利益而临时雇佣、收买、利用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人员。上述人员构成其他犯罪的,按照具体犯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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