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方是军人可以起诉离婚。通常情况下,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需要得到军人的同意。
但如果军人存在严重过错,如重婚、家庭暴力、遗弃家庭成员、赌博、吸毒等恶习且屡教不改,非军人配偶可以不必征得军人同意,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如果军人本人提出离婚,或者双方均为现役军人,可以按照普通离婚程序进行。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军人的配偶可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但需注意以下几点:
1. 当双方均为军人时,离婚诉讼应向被告的住所地或其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提起。
2. 如果夫妻一方为军人,军人向非军人配偶提出离婚,应向被告的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若被告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可向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 对于一方为文职军人的夫妻,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诉讼时,应向被告的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若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可向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 当一方为现役军人,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诉讼时,应向原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