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结婚证不见了,可以选择以下几种方式办理离婚手续:
1、直接去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如果夫妻双方只有一方的结婚证丢失,可以直接去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其中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用仍在的另一方的那本结婚证办理离婚登记。
2、申请补领结婚证:如果夫妻双方的结婚证都丢失了,需要回到当年领结婚证的民政局,查档案后,民政局会提供一份复印件,并加盖查档专用章。然后,夫妻双方各自写一份结婚证丢失声明,将复印件和声明递交工作人员,工作人员就可以正常受理离婚申请。
3、先办理结婚登记再离婚:如果当事人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但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可以选择先补办结婚登记,然后再向婚姻机关提出离婚申请。
4、诉讼离婚:如果因结婚证遗失而无法协议离婚,可以选择诉讼离婚。需要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结婚证或者申请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然后持补领的结婚证或者婚姻登记机关所出具的有关证明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或者申请离婚。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地区的具体操作流程可能会有所不同。因此,在办理离婚手续之前,建议咨询当地民政部门或律师,了解具体流程和要求,以确保顺利完成离婚手续。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 第十一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七条
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