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通话录音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如果录音是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那么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相反,如果录音是未经相关当事人同意取得的,但并没有侵害到他人的合法权益,也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那么该录音录像资料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