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朝民初字第12345号
原告:张某某,男,汉族,无业,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住址:北京市朝阳区xxx路xxx号xxx小区x单元xxx号。
被告:李某某,女,汉族,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住址:北京市朝阳区xxx路xxx号xxx小区x单元xxx号。
本院经审理认为:
原告与被告于2018年6月1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原告出售其位于北京市朝阳区xxx路xxx号xxx小区x单元xxx号房屋给被告,房屋总价为人民币xxxx万元,被告已经支付房屋价款xxxx万元,并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
原告诉称,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剩余房款xxxx万元,已经超过合同约定的支付期限,并且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请求本院判令被告支付剩余房款xxxx万元,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被告辩称,原告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将房屋交付给被告,导致被告无法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请求本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剩余房款xxxx万元,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的转移应当办理登记手续。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综上所述,被告应当支付剩余房款xxxx万元,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某某支付剩余房款xxxx万元给原告张某某。
二、被告李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XXX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