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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和检察院口供不一致会咋办(公安和检察院哪个口供为准)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检察院和公安口供不一样该如何处理,口供能作为定罪依据吗?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检察院和公安口供不一样该如何处理

如果在公安局和在检察院的口供不一样,一般来说检察院会根据自己录的口供来进行起诉,公安机关的口供就不再作为证据提交。

如果检察院把两份口供都提交的话,就会造成“翻供”,两份口供都成了没有效力的证据。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公安机关对嫌疑人进行讯问后录了口供的,将案件移送到检察机关后,检察机关认为需要继续侦查的,是可以讯问嫌疑人录口供的。

很多的人如果选择去法院起诉的话,那么相关的公安局和检察院都是需要提供口供的。

虽然说口供不是定案的唯一证据,但是这也是比较重要的。

如果说公安局和检察院录的口供不一样,一般情况下也是会优先选取检察院的口供,这个时候可能就不太需要公安局的口供了。

因为并不能够把两种不一样的口供上传,不然的话也会导致翻供,这样也是非常不好的。

所以说人们应该注意这方面的情况,也应该了解这方面的事情。

相关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审查起诉发现新罪一并提起公诉吗

审查起诉阶段发现新罪不会直接一并提起公诉,一般要退回对新罪补充侦查。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

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

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

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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