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债务不知情不一定要承担。
1、如果债务是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不知情的一方不需要承担;
2、如果债务是为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共同意愿而承担的,不知情的一方应与债务人共同承担。
夫妻共同债务如下:
1. 婚前一方借款购买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买这些财产承担的债务;
2. 日常生活所承担的债务;
3. 由于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共享的债务;
4. 夫妻一方或双方治疗疾病,以及为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疗疾病所欠的债务;
5. 抚养子女的债务;
6. 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年人所负债务;
7. 其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