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署认罪认罚书,符合一定情形的,检察院可能不会起诉。
认罪和处罚是指犯罪嫌疑人在主动承认自己的罪行后,在没有对自己的指控提出异议的情况下,在签署认罪和处罚书后,依法从宽的制度。
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后,作出的不将案件移送人民法院审理而终止诉讼的决定。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检察院不予起诉:
(1)情节明显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2)犯罪已过诉讼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免除刑罚的;
(4)根据刑法告知处理的犯罪,未告知或者撤回告知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
(6)其它法律规定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