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夺小孩抚养权需要准备以下证据:
1.孩子年龄证据:如出生证明和户籍证明,以确定孩子是否处于哺乳期或已满足一定年龄要求。
2.抚养人身体状况证据:如医院诊断证明和病历,以证明抚养人是否具备抚养能力。
3.生育能力证据:如绝育手术证明或其他丧失生育能力的证据。
4.生活环境证据:证明孩子随一方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环境对其不利。
5.子女数量证据:证明一方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
6.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抚养证据:如孩子长期与他们生活,且他们有能力并愿意帮助照顾。
7.有利或不利抚养条件证据:如购买营养品、学习用品等的凭证,以及其他证明各自抚养条件的证据。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