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案轻伤二级存在不起诉的可能性。
1. 法定不起诉情形:如果存在《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比如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等,即使造成轻伤二级,检察院也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例如,犯罪嫌疑人在实施伤害行为后不久就死亡了,这种情况下就会适用法定不起诉。
2. 酌定不起诉情形: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在故意伤害轻伤二级案件中,如果犯罪嫌疑人具有以下情节,有可能适用酌定不起诉。一是犯罪嫌疑人是初犯、偶犯,平时表现良好,此次伤害行为是由于一时冲动,且事后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比如两人因琐事发生争吵进而动手,致一方轻伤二级,事后打人者主动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书。二是犯罪嫌疑人具有自首、立功等情节。例如,犯罪嫌疑人在伤害行为发生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或者在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破获其他案件,有立功表现。
3. 证据不足不起诉情形:如果经过补充侦查后,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在故意伤害轻伤二级案件中,可能存在证据链条不完整的情况,比如只有被害人的陈述,而没有其他有力的证据证明伤害行为是犯罪嫌疑人所为,或者对于伤害行为与轻伤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存在疑问,无法排除合理怀疑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