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户申请行政复议,需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该行政行为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可书面申请,也可口头申请。
1. 确定申请期限:个体户应当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例如,个体户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就开始计算这60日的期限,如果在这期间遭遇洪水等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无法及时申请,那么从洪水等情况结束能正常申请时继续计算剩余的申请期限。
2. 明确复议机关:不同的行政行为对应的复议机关不同。如果是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比如个体户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处罚决定不服,既可以向县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3. 准备申请材料:书面申请的,应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住所、联系方式等)、被申请人的名称、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等内容。同时,要提供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以及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证据材料,如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收据等。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4. 提交申请:将准备好的申请材料提交给选定的复议机关。可以通过当面递交、邮寄等方式提交。复议机关在收到申请后,会在5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规定但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5. 等待复议决定:行政复议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