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赌博不一定构成开设赌场罪,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以营利为目的,在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则构成开设赌场罪;若仅仅是参与网络赌博,一般不构成开设赌场罪,但可能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或构成赌博罪。
1. 构成开设赌场罪的情形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一是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二是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三是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四是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这些行为中,行为人通常具有一定的组织性和管理性,通过网络平台为赌博活动提供场所、设定规则、提供服务等,从中获取非法利益,符合开设赌场罪的构成要件。例如,张三建立了一个网络赌博网站,设置了各种赌博游戏,并吸引了众多玩家在该网站进行投注,张三从中抽成获利,这种情况下张三的行为就构成开设赌场罪。
2. 不构成开设赌场罪的情形
如果只是单纯的网络赌博参与者,没有实施上述为赌博活动提供组织、管理等开设赌场相关的行为,一般不构成开设赌场罪。但参与网络赌博也是违法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如果是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则构成赌博罪。比如李四只是偶尔在一些网络赌博平台上参与赌博,没有组织他人赌博,也没有从中获取除自己输赢之外的其他利益,那么李四一般不构成开设赌场罪,但可能面临治安处罚,若符合赌博罪的构成要件,则会被以赌博罪论处。
3. 开设赌场罪的量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于情节严重的判断,通常会综合考虑赌博网站的规模、投注金额、参赌人数、违法所得数额等因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 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 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一)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二)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三)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四)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