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中孩子抚养权的确定需综合多方面因素,一般先由父母双方协商,协商不成则由法院根据孩子年龄、父母双方具体情况等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1. 年龄因素对抚养权确定的影响
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这是因为这个阶段的孩子通常更依赖母亲的照顾,母亲在喂养、情感安抚等方面具有天然的优势。但如果母方存在一些不利于孩子成长的情形,如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等,孩子也可能随父方生活。
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母双方均要求随其生活,法院会优先考虑以下情形:一方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因为这个年龄段的孩子已经有了一定的认知和判断能力,能够表达自己的意愿和想法,尊重他们的意见有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和成长。
2. 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条件
抚养能力包括经济收入、居住条件、教育资源等方面。稳定的经济收入能够为孩子提供良好的生活和学习条件,适宜的居住环境有利于孩子的生活和成长。例如,一方有稳定的工作和较高的收入,能够为孩子提供更好的物质保障;而另一方经济状况较差,可能无法满足孩子的基本生活需求,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可能会倾向于将抚养权判给经济条件较好的一方。
父母的品德和行为习惯也会影响抚养权的确定。如果一方有赌博、吸毒等不良嗜好,或者存在家庭暴力等行为,会对孩子的身心健康造成严重的伤害,法院一般不会将抚养权判给这样的一方。
3. 其他因素
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抚养意愿和能力也可能会被考虑。如果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父母双方的抚养意愿也是重要因素。如果双方都有强烈的抚养意愿,并且都具备抚养孩子的条件,法院会综合各种因素进行判断;如果一方抚养意愿不强,可能会对其争取抚养权产生不利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 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的,对不满两周岁的子女,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原则处理。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父亲请求直接抚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二)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三)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亲生活。
第四十五条 父母双方协议不满两周岁子女由父亲直接抚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十六条 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双方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一)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二)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三)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四)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第四十七条 父母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直接抚养子女,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的,可以作为父或者母直接抚养子女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第四十八条 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