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销后,债权人可根据不同情形采取相应措施,如向清算义务人、股东、承诺人等主张权利。
1. 公司依法清算并注销的情况
如果公司在注销前依法进行了清算,清算组按照法定程序通知了债权人,债权人未在规定时间内申报债权,那么在公司注销后,一般情况下债权人难以再主张权利。但如果清算组存在故意隐瞒或未依法履行通知义务等过错,债权人可以要求清算组成员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清算组有义务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将公司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
2. 公司未经清算即注销的情况
当公司未经清算就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时,债权人可以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这些主体作为公司的清算义务人,有义务在公司出现解散事由后及时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若其未履行该义务,就需要对公司债务负责。
3. 股东承诺清偿债务的情况
公司注销时,股东或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可以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这种承诺具有法律效力,债权人可以依据该承诺要求承诺人履行义务。
4. 公司存在出资瑕疵的情况
如果公司股东存在出资不实、抽逃出资等出资瑕疵情形,即使公司已经注销,债权人仍可以要求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的出资义务是法定的,不因其公司注销而免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条规定,法人解散的,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清算义务人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法人的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为清算义务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主管机关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