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损坏他人财物价值达到500元以上,一般会被予以行政拘留;即使未达到该标准,但存在多次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等情形的,也会被拘留。
1. 一般金额标准与拘留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通常情况下,当故意损害他人财物价值达到500元以上时,就符合治安管理处罚中可以进行拘留的条件。这是因为在司法实践和治安管理的考量中,500元的财物价值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它既体现了对他人财产权益的侵害达到了一定程度,又在治安管理的范畴内可以通过行政处罚来进行规制。
2. 未达金额标准但可拘留的情形:即便故意损害他人财物的价值未达到500元,如果存在其他严重情节,也会被予以拘留。例如多次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这里的“多次”一般指三次及以上。多次实施损坏行为表明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故意且具有一定的持续性和恶劣性,对社会秩序和他人财产安全构成较大威胁。再如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损坏公私财物,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他人财产,还具有公然性和聚众性,严重影响了社会公共秩序和安全。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其他情形,也会被认定为符合拘留条件。比如在一些公共场所故意损坏他人财物,引起群众围观和恐慌,对社会秩序造成较大破坏的情况。
3. 与刑事犯罪的衔接:如果故意损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则可能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将面临刑事处罚。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故意毁坏公私财物,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等情形,将被追究刑事责任。当达到刑事犯罪标准时,就不再仅仅是拘留的问题,而是要面临更严厉的刑事制裁,如判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三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