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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网络发布平台是不是承担侵权责任

何晓伦 律师
何晓伦 律师

福建学恒律师事务所

擅长:综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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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规定网络发布平台在一定情况下需承担侵权责任,具体是否担责取决于其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平台实施侵权行为,以及是否采取了必要措施。

1.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的义务与责任:当权利人发现网络用户通过网络发布平台实施侵权行为时,有权向网络服务提供者发出通知,要求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例如,甲在某网络平台上发布了侵犯乙著作权的文章,乙通知平台要求删除,平台在接到通知后未及时处理,导致文章继续传播造成乙更多损失,此时平台要对扩大部分的损失与甲承担连带责任。

2.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应当知道侵权行为的责任: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比如,一些网络平台上长期存在大量明显侵犯他人肖像权的视频,平台对此不可能不知情却未处理,那么平台就要和上传视频的用户一起承担侵权责任。这里的“知道或应当知道”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判断,如侵权行为的明显程度、平台的管理能力等。

3. 平台的审查义务与技术能力限制:网络发布平台通常没有事先审查所有用户发布内容是否侵权的绝对义务,因为平台用户众多、信息量巨大,要求其对每一条内容进行全面审查是不现实的。但是,平台应当具备一定的技术能力和管理措施,以发现和处理明显的侵权行为。例如,平台可以设置关键词过滤、人工审核等机制,对于一些常见的侵权类型进行防范。

4. 反通知机制:网络用户接到转送的通知后,可以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声明。声明应当包括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初步证据及网络用户的真实身份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声明后,应当将该声明转送发出通知的权利人,并告知其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网络服务提供者在转送声明到达权利人后的合理期限内,未收到权利人已经投诉或者提起诉讼通知的,应当及时终止所采取的措施。

民法典网络发布平台是不是承担侵权责任(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六条 网络用户接到转送的通知后,可以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声明。声明应当包括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初步证据及网络用户的真实身份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声明后,应当将该声明转送发出通知的权利人,并告知其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网络服务提供者在转送声明到达权利人后的合理期限内,未收到权利人已经投诉或者提起诉讼通知的,应当及时终止所采取的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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