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员工在工伤期间,依法享有医疗、停工留薪、伤残三大类待遇,具体执行标准严格依据相关法规。
1、医疗待遇:治疗工伤时,符合工伤保险诊疗、药品、住院服务标准的费用,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此外,住院伙食补助费,以及经批准到统筹地区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同样由基金承担。
2、停工留薪期待遇:停工留薪期内,员工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用人单位按月发放。一般情况下,该期限不超过12个月。
3、伤残待遇因伤残等级而异:一级至四级伤残,保留劳动关系并退出岗位,可获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及按月发放的伤残津贴,五级、六级伤残,可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能工作的由单位安排岗位,难以安排的则发放伤残津贴。若员工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关系,还可分别从工伤保险基金、用人单位处,获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七级至十级伤残,可获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当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员工主动提出解除合同,同样能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此外,跨地区派遣的员工,劳动报酬和条件按用工单位所在地标准执行。同时,劳务派遣单位需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用工单位则应协助完成调查核实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