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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赔偿金使用管理办法,食品安全公益诉讼十倍赔偿金规定

民事公益诉讼惩罚赔偿金规定是根据我们国家《民法典》第1232条,当中明确规定,侵权人如果违反法律规定故意的污染环境,造成严重破坏的情况之下,是有权请求进行相对性的赔偿的。

本篇文章目录一览:

民事公益诉讼惩罚赔偿金规定是什么?

1、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的规定

《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侵权的惩罚性赔偿】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 【公益诉讼的赔偿范围】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下列损失和费用:

(1)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

(2)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

(3)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

(4)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

(5)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2、明确环境公益诉讼中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构成条件

(1)主观要件上,行为人须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2)客观要件上,行为人的行为须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即有违法性。

(3)后果上的严重性,行为人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须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严重损害或存在造成损害的重大危险。

简而言之,只有较为严重或主观恶性较大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可以诉请惩罚性赔偿。

小额诉讼程序的区别是什么?

1、二者产生的时间不同。从历史上来看,简易程序先于小额诉讼程序制度而出现。简易程序制度的历史一直可以追溯到教会法时期,当时,普通程序在审理期限上的滞后性以及诉讼成本的高昂引起了教皇的注意,在鼓励法官尽可能减少诉讼费用却收效甚微以后,案件最终在各种争论声中被区分为普通诉讼程序和简易诉讼程序。而在今后审理简易诉讼案件时,一些繁琐无用的纯仪式性的程序即被免除。至于完全严格意义上小额诉讼制度的概念,基本上是20世纪初期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进步才出现的产物了。

2、二者产生的理念不完全一样。从理念上讲,简易程序的设计目的并非是应对一种新出现的诉讼标的,而仅仅是为了使繁琐的诉讼程序更加简便易行,其追求的价值在于诉讼效率与公共便宜。而对于小额诉讼来讲,如前文所述,是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进步到最近若干年才出现的产物,其产生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适应现代社会大生产的经济和社会形势。在司法实践中,很多小额诉讼的原告人甚至并非直接针对争讼标的本身提起诉讼,如专门设立的包括小额诉讼在内的公益诉讼,这种诉讼形式是针对社会普遍存在的矛盾而行使公民的监督权,是为公益而起诉。

3、两者程序规定不尽相同。简易程序是相对于普通程序来讲的,虽然程序上更为简易,但仍是一种较为完善的诉讼程序;而小额诉讼程序虽然从本质上讲是比简易程序更为简化的程序,但由于其对象和理念的特殊性,所以规定了一些特殊的制度程序,如:一般不进行证据调查,当事人不得上诉、禁止反诉等,有的地方甚至有非诉讼程序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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