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对探视权有明确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若探望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人民法院可依法中止探望,中止事由消失后应恢复。这些规定保障了不直接抚养方与子女的情感交流,维护了子女的健康成长。
一、民法典怎么规定探视权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这一规定明确了探视权的主体为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而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则负有协助对方行使探视权的责任。
1、行使方式和时间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这给予了当事人一定的自主协商空间,若双方能就探视的具体方式和时间达成一致,可按照协议执行。若无法协商一致,则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决,以保障探视权的合理行使。
2、探望的中止与恢复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比如,不直接抚养方有吸毒、暴力倾向等可能对子女造成伤害的行为时,法院可依法中止其探望权。当这些不利因素消除后,不直接抚养方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探望权。

二、民法典规定探视权的行使方式有哪些
《民法典》虽未明确规定探视权的具体行使方式,但在司法实践中,常见的行使方式有以下几种。
1、看望式探望
即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到子女居住的地方进行探望,这种方式时间较短,方式较为灵活,通常是不直接抚养方到子女家中或者指定的地点与子女见面、交流。例如,每周固定一天,不直接抚养方到孩子家中陪孩子玩几个小时。
2、逗留式探望
是指在约定或判决确定的探望时间内,由探望人领走并按时送回被探望子女。这种方式可以让不直接抚养方与子女有较长时间的相处,增进彼此的感情。比如,在寒暑假期间,不直接抚养方将孩子接走共同生活一段时间。
3、其他方式
随着科技的发展,还可以通过视频通话等方式进行探望。这种方式在不直接抚养方因距离等原因无法进行面对面探望时较为适用,能让不直接抚养方及时了解子女的情况,保持与子女的情感联系。
三、民法典规定探视权受阻怎么办
当探视权受阻时,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
1、协商解决
首先可以尝试与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进行沟通协商,了解对方阻止探望的原因,尝试达成一致意见。通过友好协商解决问题,既能避免矛盾的激化,又有利于维护子女的利益。例如,双方可以重新协商探视的时间、方式等。
2、申请强制执行
若协商不成,不直接抚养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会对直接抚养方进行教育、警告,促使其履行协助义务。需要注意的是,强制执行的对象是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的一方当事人,而不是子女。
3、变更抚养权
如果直接抚养方长期故意阻碍不直接抚养方行使探视权,且情节严重,不直接抚养方可以向法院提起变更抚养权的诉讼。法院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判断是否变更抚养权,以保障子女的健康成长和不直接抚养方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民法典》对探视权的规定旨在保障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与子女的情感交流,维护子女的身心健康。在实际生活中,可能会遇到探视权行使方式、受阻等各种问题。若您还有关于探视权的其他疑问,如探视权能否放弃、探视权的期限等,都可以在本站免费问律师,我们将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解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