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不作为可以不交物业费。在物业公司未履行其义务的情况下,业主有权拒绝支付物业费。根据相关规定,业主有义务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支付物业服务费用。如果物业公司未能履行其义务,业主则无须支付相应的服务费用。
此外,如果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且该约定合法有效,业主应承担连带交纳责任。对于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尚未交付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其物业服务费用应由建设单位交纳。
在某些情况下,业主可以拒绝支付物业费。例如:
1.物业公司未与业主签订合同,业主可以拒绝支付物业费;
2.物业公司要求业主缴纳供热、中央空调等动力设备产生的能源费用,但这些费用不在业主的缴纳范围内,业主可以拒绝缴纳;
3.物业公司提供合同内未约定或未经业主同意的服务时,业主有权拒绝支付相应的物业费;
4.物业公司擅自提高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业主可以拒绝支付擅自提高的部分。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第六十四条
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