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按照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的规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维修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货物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终止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终止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维修等义务。
购买商品后,消费者想退货,但经营者不退货的,属于普通商品买卖合同纠纷,公安机关不予受理,应当向法院提起诉讼。是否可以无条件退货,由双方在买卖合同(包括口头合同)中协商确定。如果双方没有特别约定,经营者有权在没有质量问题的情况下拒绝退货。若经营者涉嫌非法经营或损害消费者权益,可拨打12315消费者保护热线投诉。
法律依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