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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条件(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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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监视居住检察工作都包括哪些人

指定监视居住监察工作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监视居住,是指侦查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不得擅自离开指定的住所,并对其行动加以监视的一种强制措施。它通常适用于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不能提供保人或保证金的犯罪嫌疑人。依《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是否采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由公安机关、法院或检察院决定。

人贩子终身追责的条件是什么

我国法律规定,对于已经立案侦查后在逃人员,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但如果没有立案侦查的话,目前对人贩子没有终身追责的条件,拐卖罪判刑是有期徒刑,只有法律应判无期徒刑与死刑的犯罪在超过追诉期后可申请继续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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