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对方全责不能要求只换不修,因为根据规定,如果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坏,应以修复为原则。只有在无法修复或修复的费用已经超过更换费用的情况下,才能更换,但如果当事人达成协议的,可以只换不修。如对方不同意,协商不成,可以要求对方通过法院诉讼进行处理。
如果受害者在事故中还遭受人身伤害,可以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人身伤害赔偿责任。赔偿项目具体包括:医疗费用、误工费用、护理费用、交通费用、住宿费用、住院食品补贴费用、必要营养费用等。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第六十一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担全部责任:
(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二)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
为逃避法律责任追究,当事人弃车逃逸以及潜逃藏匿的,如有证据证明其他当事人也有过错,可以适当减轻责任,但同时有证据证明逃逸当事人有第一款第二项情形的,不予减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