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现金的借条,是需要其他证据证明的。写借条,只是证明双方都有借贷关系,但是借贷关系并没有真正生效。借贷关系,除出具借条外,还需要有实际的付款,即出借人需要将付款交给借款人。付款凭证能真正证明贷款关系的有效性。
除了借条之外,还要提供借款来源、票额和相关证据,才能胜诉。出借人可以提供双方的相关合同和协议作为交付现金的基本证明,并对交付细节进行逻辑自洽的描述,如时间、地点、清点现金流程、现金运输方式等,从而初步完成其举证责任。此时,如果借款人反驳对方的主张,则需要另行证明。
其它可用于现金支付的证据,如文字交流记录、电话录音、证人证言等,可以证明欠款的事实和金额。在收集证据的时候,也可以让别人旁敲侧击,向债务人核实并记录。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