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培训能否退费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若符合法定或约定的退费情形则可以退费。
1. 依据合同约定:培训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体现。如果合同中明确约定了退费的条件、方式和比例等内容,那么就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来执行。例如,合同中规定在培训开始前一定期限内提出退费申请可全额退款,或者在培训过程中因某些特定原因可以部分退款等。当出现符合合同约定的退费情形时,接受培训的一方有权要求退费,培训机构也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办理退费手续。
2. 因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根据民法典规定,如果发生了不可抗力事件,如自然灾害、疫情等,导致培训无法正常进行,使得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双方都可以解除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培训机构应当将已收取的培训费用退还。另外,若出现情势变更的情况,例如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政策调整等,继续履行合同对一方明显不公平,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若合同解除,培训机构也需退还相应费用。
3. 培训机构违约:如果培训机构存在违约行为,如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培训服务、提供的培训质量不符合标准等,接受培训的一方有权要求退费。比如,培训机构承诺安排某知名教师授课,但实际授课教师与承诺不符,或者培训内容与合同约定严重不符等,接受培训者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费用。
4. 接受培训者自身原因:如果是接受培训者自身的原因,如自身时间安排冲突、个人兴趣改变等想要退费,可能需要承担一定的违约责任。一般来说,培训机构会根据合同约定扣除一定的违约金后退还剩余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