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起诉追诉期一般是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1. 一般诉讼时效规定: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在交通事故中,这意味着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因交通事故受到损害,并且知道具体的侵权人(义务人)之日起开始计算三年的诉讼时效。例如,在交通事故发生后,伤者经过治疗出院,拿到诊断证明等相关材料,此时伤者就知道自己的身体因事故受到了伤害,并且也明确了肇事方是谁,那么从这个时间点开始计算三年的诉讼时效。
2. 特殊情况:如果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这里的特殊情况在司法实践中需要具体判断,比如因为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导致当事人无法在正常的诉讼时效内主张权利等。另外,如果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等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3. 时效中断情形: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等,会导致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例如,在交通事故发生后一年,伤者向肇事方提出赔偿要求,那么从提出要求这一天起,诉讼时效重新开始计算三年。
4. 不同类型赔偿的时效:对于交通事故中的人身损害赔偿和财产损害赔偿,虽然都适用三年的诉讼时效,但在实际操作中可能会有所不同。人身损害赔偿可能会涉及到后续治疗等问题,其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可能会更复杂一些。而财产损害赔偿相对较为明确,一般从知道财产损失发生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条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一)不可抗力;(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