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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孩商场电梯受伤责任主体是谁

谢卓 律师
谢卓 律师

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事, 合同纠纷, 公司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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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孩在商场电梯受伤,责任主体可能是商场、电梯的生产者或销售者、小孩的监护人。具体需依据实际情况判断。

1. 商场的责任:商场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对进入商场的人员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商场需要确保电梯等设施设备处于安全运行状态,对电梯进行定期维护、检查和保养,安排专人进行管理和巡查。如果商场没有尽到这些义务,比如电梯存在故障未及时维修、电梯周围没有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等,导致小孩受伤,商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例如,商场电梯的防护栏松动,小孩倚靠时防护栏倒下致使小孩受伤,这种情况下商场就难辞其咎。

2. 电梯生产者或销售者的责任:如果电梯本身存在质量问题,是导致小孩受伤的直接原因,那么电梯的生产者或销售者需要承担责任。比如电梯的设计存在缺陷、零部件质量不合格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如果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 监护人的责任:小孩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监护人有义务对小孩进行监管和保护。如果监护人没有尽到监护职责,比如在电梯运行过程中没有看管好小孩,导致小孩做出危险行为而受伤,监护人也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例如,监护人只顾自己玩手机,没有注意小孩在电梯上玩耍,小孩不慎摔倒受伤,监护人就存在监护不力的情况。

在实际处理这类案件时,需要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因素,确定各方的责任比例。通过调查事故发生的原因、现场情况等,判断商场、电梯生产者或销售者、监护人各自的过错程度,进而确定责任主体和赔偿比例。

小孩商场电梯受伤责任主体是谁(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二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四条 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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