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债务人一般可以在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如果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也可以在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法院起诉;借款合同中双方有管辖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
1. 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这是民事诉讼中最常见的管辖原则。根据一般地域管辖的规定,通常是“原告就被告”,即原告需要到被告的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如果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例如,甲起诉乙要求偿还借款,乙的户籍所在地在A地,那么甲通常应到A地的法院起诉乙。
2. 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在借款合同纠纷中,如果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比如甲借款给乙,双方未约定合同履行地,后来乙未按时还款,甲作为接收货币一方,甲所在地就可以视为合同履行地,甲可以在自己所在地的法院起诉乙。这种规定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方便债权人进行诉讼。
3. 协议管辖:如果借款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管辖法院,只要该约定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那么就应当按照约定来确定管辖法院。例如,甲乙在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若发生纠纷由B地法院管辖,那么当双方因该借款合同发生争议时,就应到B地法院起诉。
4. 特殊情况:在一些特殊情况下,管辖法院可能会有所不同。比如,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但这种情况一般不适用于单纯的债务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