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夫妻忠实义务在符合法定情形下可以要求损害赔偿。
1. 夫妻忠实义务的内涵:夫妻忠实义务是指夫妻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应当互相踏实以维护婚姻关系的专一性和排他性。它要求夫妻双方在性生活上互守贞操,保持专一,同时在生活中相互忠诚,不得恶意遗弃配偶,不得为第三人利益牺牲、损害配偶的利益。这是婚姻关系本质的必然要求,也是婚姻的社会属性的体现。
2. 可以要求损害赔偿的情形:根据法律规定,当违反夫妻忠实义务达到重婚、与他人同居的程度时,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再与他人结婚的行为,包括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实上的重婚。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在这些情况下,无过错方的配偶权受到了严重侵害,其精神上往往遭受巨大痛苦,物质上也可能遭受损失,所以法律赋予其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3. 不能要求损害赔偿的一般情况:如果只是偶尔的婚外情、一夜情等轻微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并不符合法定的损害赔偿情形。因为这些行为虽然违背了道德和夫妻间的忠诚承诺,但在法律上尚未达到严重侵害配偶权需要给予损害赔偿的程度。此时,无过错方更多的是可以通过道德谴责、协商沟通等方式来解决问题。
4. 损害赔偿的范围: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物质损害赔偿主要是指因过错方的行为导致无过错方的财产损失,如为了调查过错方的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精神损害赔偿则是对无过错方精神痛苦的抚慰,赔偿数额的确定会综合考虑过错方的过错程度、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以及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过错方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和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