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本身不适用国家赔偿,只有在超期羁押、无罪被拘留逮捕等符合法定情形下才涉及国家赔偿,赔偿标准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每日赔偿金。
1. 取保候审与国家赔偿的关系:取保候审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单纯的取保候审不属于国家赔偿的范围。因为取保候审只是限制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部分人身自由,并没有对其人身自由进行完全剥夺,且该措施的目的是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并非对当事人权益的实质性侵害。
2. 可申请国家赔偿的情形: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存在超期羁押,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时间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期限;或者是无罪被拘留、逮捕等情况,当事人可以申请国家赔偿。例如,公安机关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检察机关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有权获得国家赔偿。
3. 国家赔偿的计算标准:依据《国家赔偿法》,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这里的“上年度”,是指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时的上一年度;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改变原赔偿决定,按照新作出决定时的上一年度国家职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人身自由赔偿金。例如,若某公民被错误羁押了 100 天,上一年度国家职工日平均工资为 373.10 元,那么他可获得的人身自由赔偿金为 373.10×100 = 37310 元。
4. 赔偿的程序: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义务机关决定赔偿的,应当制作赔偿决定书,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不予赔偿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如果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 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