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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人不能领取征地补偿款

吴晓燕 律师
吴晓燕 律师

四川泽珲律师事务所

擅长:综合咨询, 刑事案件, 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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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条件、未被列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补偿对象范围等情况的人不能领取征地补偿款,比如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已获得其他安置并放弃补偿权益者等。

1. 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征地补偿款通常是对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所有权被征收的补偿,只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才有资格参与分配。例如,城市居民户口且未通过合法程序取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人,即使其在农村有房产等,但由于不具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就不能领取征地补偿款。因为土地属于集体所有,是集体成员共有的资产,非成员不享有相应权益。

2. 已经获得其他安置且放弃补偿权益的人:在征地过程中,有些被征收人可能选择了其他形式的安置,如异地安置住房、安排就业等,并且明确表示放弃征地补偿款。这种情况下,他们就不能再领取征地补偿款。这是基于公平原则和自愿选择的基础,既然已经通过其他方式得到了安置,就不能重复获取补偿。

3. 征收公告发布后新迁入户口的人员(不符合特殊规定):一般来说,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会以征收公告发布时确定的人口为补偿对象。如果在公告发布后新迁入户口,且不符合当地关于特殊情况可纳入补偿范围的规定,那么这类人员通常不能领取征地补偿款。这是为了防止在征地确定后出现恶意迁入户口以获取补偿的行为,维护征地补偿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4. 已经去世且户口已注销的人员: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当人员去世且户口注销后,其民事主体资格消灭,不再享有参与征地补偿款分配的权利。即使在征地过程中涉及到其生前承包的土地等,补偿款也应按照法定继承等方式进行处理,而不是直接以去世人员的名义发放补偿款。

5. 违法违规获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人:如果有人通过欺诈、贿赂等违法违规手段取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经调查核实后,其不具备合法的成员资格,也就不能领取征地补偿款。这是为了维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的合法性和公正性,保障真正符合条件的成员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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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虽然该法未明确不能领取补偿款的人员范围,但强调了补偿的公平合理原则,为各地制定相关细则提供了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这明确了征地补偿款是对集体成员集体所有资产的补偿,从侧面反映出只有本集体成员才享有相应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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