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税款数额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
1. 法律规定的标准: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数额较大”。这一标准为司法实践中判断虚开税款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提供了明确的量化依据。
2. 虚开税款数额较大的危害:虚开税款数额较大对国家税收秩序造成严重破坏。一方面,会导致国家税收大量流失,影响国家财政收入,进而影响国家对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投入。另一方面,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使得依法纳税的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扰乱了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
3. 司法实践中的考量: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虚开税款数额的认定,不仅仅看表面的数字,还会综合考虑其他因素。例如,虚开行为的主观故意程度、是否造成了实际的税款损失、是否存在自首、立功等情节。如果行为人虽然虚开的税款数额达到了“数额较大”的标准,但有自首情节,积极补缴税款,挽回国家损失,在量刑时可能会从轻处罚。
4. 预防虚开税款行为的意义:明确虚开税款数额“数额较大”的标准,有助于企业和个人清楚认识到虚开行为的法律后果,从而起到一定的威慑作用,预防虚开税款行为的发生。同时,也为税务机关和司法机关打击此类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了明确的法律界限,有利于提高执法和司法效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在新的司法解释颁行前,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刑事案件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0号)第三条的执行,即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数额较大”;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数额巨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