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了简易程序并不意味着不会起诉,简易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某些事实清楚、情节简单、犯罪轻微的刑事案件所适用的比普通程序相对简化的审判程序,与是否起诉并无直接关联。
1. 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和性质:简易程序主要适用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且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刑事案件。它是一种审判程序,是在案件已经进入审判阶段后对审判方式的简化,目的在于提高诉讼效率,节省司法资源。而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向人民法院提出控告,要求法院通过审判确定犯罪事实、惩罚犯罪人的诉讼活动,二者处于不同的诉讼阶段。
2. 不起诉的情形:不起诉分为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和证据不足不起诉。法定不起诉适用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等情形。酌定不起诉是指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证据不足不起诉是指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这些不起诉的判断依据主要是犯罪事实、证据情况以及法律规定,与是否适用简易程序无关。
3. 简易程序与起诉的关系:当案件符合起诉条件,人民检察院会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如果该案件同时符合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法院会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也就是说,简易程序是在起诉之后,在审判环节的一种程序选择,签了简易程序意味着案件已经进入审判阶段,是已经起诉的结果,而不是决定是否起诉的因素。
例如,张三因涉嫌盗窃罪被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张三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起诉条件,便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符合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于是决定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这个过程中,起诉是基于犯罪事实和证据作出的决定,而简易程序是审判阶段的程序安排。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第一百七十八条 不起诉的决定,应当公开宣布,并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和他的所在单位。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第二百一十四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