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法律援助一般需经历咨询、申请、提交材料、受理审查、决定指派等程序。
1. 咨询:有法律援助需求的人可以先向法律援助机构进行咨询,了解法律援助的范围、条件、所需材料等相关信息。可以通过拨打法律援助热线、到法律援助机构办公场所现场咨询等方式进行。例如,拨打当地的12348法律援助热线,向专业人员询问自己的情况是否符合法律援助条件。
2. 申请:申请人应当向有受理权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一般来说,案件受理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有受理权。对于民事、行政案件,通常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对于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办案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3. 提交材料:申请人需要提交一系列的证明材料。主要包括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经济困难的证明,如低保证、特困人员供养证等,或者由申请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出具的经济困难状况证明;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如合同、判决书、裁定书等,以证明案件的基本情况和申请法律援助的必要性。
4. 受理审查:法律援助机构收到申请后,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内容主要包括申请人是否符合法律援助的条件,如经济困难标准、案件是否属于法律援助范围等。法律援助机构可能会通过调查核实等方式,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进一步的核实。例如,向申请人所在单位、村(居)民委员会等进行调查,了解其经济状况。
5. 决定指派: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会作出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并及时指派律师或者安排本机构的工作人员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服务;认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会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的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通知有异议的,可以向确定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十八条 法律援助机构受理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需要查证的,应当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核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二十条 法律援助机构决定给予法律援助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指派法律援助人员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决定不给予法律援助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