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劳动仲裁需要提交仲裁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被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劳动关系证明材料,以及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1. 仲裁申请书: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是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二是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三是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仲裁申请书需要一式三份,两份提交给仲裁委,一份自己留存。
2. 申请人身份证明:申请人是劳动者的,应携带本人身份证明并提交复印件,有委托代理人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等;申请人是用人单位的,应携带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并提交复印件以及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等。
3. 被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信息,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并打印。这有助于仲裁机构准确确定被申请人的主体资格和相关信息。
4. 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如劳动合同、工资发放记录、工作证、考勤记录等,这些材料能够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是劳动仲裁的基础证据。如果没有劳动合同,其他能够证明劳动关系的材料也可以作为证据提交,例如同事的证人证言,但证人一般需要出庭作证。
5. 其他相关证据材料:根据仲裁请求所涉及的具体事项,提供相应的证据。比如,要求支付加班费的,需提供加班时间的证据;要求支付工伤赔偿的,需提供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等。证据材料应当提供原件及复印件,经仲裁委核对后,原件退还申请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