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在特定情形下,其近亲属、权利承受人等也能申请。
1. 公民作为申请人:当公民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身合法权益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申请行政复议。例如,公民在办理身份证时,遭遇公安机关无端拖延办理时间,影响其正常使用,该公民就可以针对公安机关的这一不作为行为申请行政复议。又如,公民因违反交通规则被交警部门作出罚款、扣分的处罚决定,若公民认为该处罚存在事实认定不清或者程序违法等问题,也能申请行政复议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2. 法人作为申请人: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当法人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侵害时,法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申请行政复议。比如,企业在申请营业执照变更登记时,市场监管部门作出不予变更的决定,企业认为该决定不合理,影响了其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企业就能够申请行政复议。再如,环保部门对某工厂作出高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工厂认为处罚缺乏事实依据或者处罚过重,也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来解决争议。
3. 其他组织作为申请人: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当这些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行为侵犯时,也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例如,合伙企业在申请某项行政许可时被拒绝,合伙企业就可以以自身名义申请行政复议,维护其在市场经营中的合法权益。
4. 特殊情形下的申请人:如果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等。比如,公民因行政机关的错误执法行为导致死亡,其近亲属可以就该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若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例如,一家企业被另一家企业兼并,原企业在被兼并前对行政机关的某项具体行政行为存在异议,此时承受其权利的兼并企业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第十条规定,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申请人。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