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权的版权在符合一定条件下是可以收回的。
1. 依据合同约定收回:如果版权授权合同中明确约定了版权方可以收回授权的情形,当这些情形出现时,版权方就有权收回授权。例如,合同中规定被授权方未按照约定支付授权费用、未按照指定的范围和方式使用版权作品等,版权方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和方式收回授权。这种约定是基于双方的意思自治,在法律上是受到保护的。被授权方在签订合同时,就应当遵守合同中的各项条款,一旦违反,就可能面临授权被收回的后果。
2. 法定情形下收回:在一些法定情况下,即使合同没有明确约定,版权方也可以收回授权。比如,被授权方严重侵犯版权方的其他合法权益,导致双方的信任基础丧失。若被授权方将版权作品用于非法活动,或者对版权作品进行恶意篡改、歪曲,损害了版权作品的声誉和形象,版权方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和作品的完整性,可以依法收回授权。
3. 行使任意解除权收回(部分情况):在某些特定的版权授权合同中,根据法律规定,版权方可能享有任意解除权。例如,在一些没有约定期限或者约定期限不明确的非专有许可使用合同中,版权方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被授权方后,可以解除合同,收回授权。不过这种解除权的行使也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和条件,不能随意滥用。
4. 考虑公共利益收回:当版权的使用涉及到公共利益时,如果继续授权使用会对公共利益造成损害,版权方或者相关部门可能会决定收回授权。例如,某版权作品原本用于公益宣传,但被授权方将其用于商业欺诈活动,为了保护公众免受欺诈,版权方可能会收回授权。
5. 协商一致收回:版权方和被授权方也可以通过协商一致的方式收回授权。双方可以就授权的收回事宜进行沟通和协商,达成新的协议。这种方式通常比较灵活,能够充分考虑双方的利益和需求,避免因授权收回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五)剽窃他人作品的;(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八)未经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表演者或者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