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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会见规定是什么?

潘小莉 律师
潘小莉 律师

四川亚美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案件, 债权债务, 公司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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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会见规定主要涉及会见的条件、程序、时间、场所等方面,不同诉讼阶段(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有不同要求,旨在保障律师依法行使会见权和当事人合法权益。

1. 侦查阶段会见规定

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律师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携带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律师会见时可以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但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

2. 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会见规定

在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这一阶段律师会见不需要经过特别许可,只要按照规定程序即可。律师会见时可以核实有关证据,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和辩护策略等。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制作会见笔录,并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确认无误后签字。

3. 会见时间和场所规定

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律师会见应当在看守所内专门的会见场所进行。看守所应当保障律师会见的正常进行,不得监听律师会见的谈话内容。同时,律师会见应当遵守看守所的相关管理规定,不得扰乱会见场所的秩序。

4. 保障律师会见权的规定

司法机关应当保障律师依法行使会见权,不得阻碍律师会见。如果律师的会见权受到侵犯,律师可以通过合法途径进行申诉、控告。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给予答复。

律师会见规定是什么?(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律师法》第三十三条 律师担任辩护人的,有权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会见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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