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受伤一般可以先起诉侵权人,如果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也可以将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一并起诉。
1. 起诉侵权人:在交通事故中,直接导致他人受伤的侵权人通常是第一责任主体。侵权人可能是肇事车辆的驾驶员,其在驾驶过程中因违反交通规则、操作不当等原因造成了事故。例如,驾驶员闯红灯、超速行驶、酒驾等行为引发碰撞,导致他人受伤。此时,受害人可以直接以侵权人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因为侵权人的过错行为直接导致了损害结果的发生,根据侵权责任的相关原理,其应当对受害人的损失负责。
2. 起诉保险公司: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机动车必须投保交强险。交强险的设立目的是为了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能够得到及时的赔偿。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只要属于交强险的赔偿范围,保险公司就应当在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如果车辆还投保了商业三者险,在交强险赔偿不足的部分,商业三者险可以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所以,受害人将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一并起诉是较为常见且合理的做法。这样可以确保受害人的赔偿能够得到更有效的保障,避免出现侵权人无力赔偿的情况。而且,将保险公司列为被告后,法院可以直接判决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进行赔偿,简化了赔偿程序。
3. 特殊情况:如果存在车辆所有人与使用人不一致的情况,比如车辆被租赁、借用等,根据法律规定,在某些情形下车辆所有人也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例如,车辆所有人明知借用人没有驾驶资格仍将车辆出借,那么车辆所有人就存在过错,受害人也可以将其列为被告。如果交通事故是由多个侵权人共同造成的,如多车连环相撞事故,受害人可以将所有相关的侵权人一并起诉,要求他们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