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做申请三期鉴定也可能获得赔偿,但会对赔偿数额的确定产生影响。
1. 可以获得赔偿的情况
在一些情况下,即使没有进行三期鉴定,受害人仍然可以获得赔偿。比如在事故责任明确,双方对损害事实和赔偿项目没有争议,且有其他证据足以证明相关损失的情况下。例如,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历、诊断证明等能清晰记载受害人的受伤情况以及需要休息、护理的大致时间,法院可以根据这些证据酌情确定赔偿数额。如果侵权人自愿按照受害人主张的赔偿金额进行赔偿,那么也无需进行三期鉴定。
2. 赔偿数额确定受影响
“三期”是指误工期限、护理期限、营养期限。这三个期限的确定对于准确计算赔偿数额至关重要。误工费根据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期限确定,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如果没有进行三期鉴定,在确定这三个期限时可能缺乏准确的依据。医疗机构的证明往往较为笼统,可能无法精确到具体的天数,而法官在自由裁量时可能会相对保守,导致受害人获得的赔偿数额可能低于实际应得的数额。
3. 三期鉴定的优势
三期鉴定是由专业的鉴定机构依据相关标准和规范,结合受害人的具体伤情进行科学评估后得出的结论。其具有专业性和权威性,能够为赔偿数额的计算提供准确的依据。通过三期鉴定确定的误工、护理和营养期限,在司法实践中更容易被法院采纳,从而使受害人能够获得更合理、更准确的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八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第十一条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