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情人给的钱属于其个人合法财产的有效赠与,且不存在违反公序良俗等情形,一般无需返还。若要确保不被追回,可从款项性质认定、赠与合法性等方面着手。
1. 明确款项性质为赠与且完成交付:当情人给的钱是基于赠与的意思表示,并且已经实际交付时,根据一般的民事规则,赠与行为可能已经完成。例如,情人通过银行转账给了一定数额的金钱,且有证据表明这是无条件的赠与,如聊天记录中明确提及“这笔钱是给你的,不用还”等内容。一旦赠与完成,赠与人通常不能随意撤销赠与。但如果是附条件的赠与,当条件未成就时,赠与人可能有权要求返还。
2. 证明赠与财产为个人合法财产:若情人所赠的钱是其个人的合法财产,并非与他人(如配偶)的共同财产,那么该赠与行为的合法性更有保障。比如,这笔钱是情人通过个人劳动所得、继承所得等合法途径获得,且不存在与他人的财产混同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其对该财产有完全的处分权,赠与行为通常是有效的,难以被追回。
3. 不存在违反公序良俗等情形:在一些情况下,情人之间的赠与可能会因为违反公序良俗而被认定无效。例如,一方有配偶却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情人,这种行为损害了配偶的合法权益,违背了公序良俗。但如果不存在此类情况,比如双方均为单身,赠与行为是基于正常的情感关系和自愿,那么赠与的有效性会得到支持,钱就不容易被追回。
4. 超过法定撤销权行使期限:即使存在可撤销赠与的情形,赠与人也需要在法定的期限内行使撤销权。一般来说,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如果超过了这个期限,赠与人就丧失了撤销赠与的权利,钱也就不能被追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