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不一定需要提交劳动合同。没有劳动合同,其他能证明劳动关系的材料也可作为证据。
1. 劳动合同的作用:劳动合同是证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最直接、最有力的证据。在劳动仲裁中,如果劳动者持有劳动合同,那么这份合同可以清晰地表明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包括工作岗位、工作时间、劳动报酬、合同期限等重要信息。例如,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工资数额产生争议时,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条款就能作为关键的依据,帮助仲裁机构准确判断双方的主张是否合理。
2. 没有劳动合同的情况:在现实中,很多用人单位出于各种原因,没有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这并不意味着劳动者就无法通过劳动仲裁维护自己的权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比如,劳动者可以提供工资银行流水,证明用人单位定期向其支付工资;或者提供工作证、门禁卡等,证明自己在该用人单位工作。
3. 举证责任的分配:在劳动仲裁中,举证责任的分配是一个重要的问题。一般情况下,劳动者需要对自己的主张提供初步证据。但对于某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证据,用人单位有责任提供。例如,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等通常由用人单位保管,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这些方面产生争议时,如果用人单位不提供相关证据,将承担不利后果。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