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合同诈骗犯罪的量刑,根据诈骗数额及情节,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自然人合同诈骗罪的量刑标准处罚。
1. 单位合同诈骗犯罪的责任承担方式:单位犯合同诈骗罪,采取的是双罚制。也就是既对单位判处罚金,又要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刑事处罚。这里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一般是指在单位实施的犯罪中起决定、批准、授意、纵容、指挥等作用的人员,通常是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则是在单位犯罪中具体实施犯罪并起较大作用的人员,既可以是单位的经营管理人员,也可以是单位的职工,包括聘任、雇佣的人员。
2. 量刑依据的数额标准:在司法实践中,合同诈骗的数额是量刑的重要依据。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经验,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和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会影响量刑。一般来说,数额较大是指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 1 万元以上,单位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 10 万元以上;数额巨大是指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 5 万元以上,单位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 50 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是指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 30 万元以上,单位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 200 万元以上。不过,不同地区可能会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
3. 具体量刑幅度:对于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自然人犯合同诈骗罪的量刑标准处罚。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严重情节和特别严重情节通常会综合考虑犯罪手段、造成的损失、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等因素来认定。例如,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等,都可能被认定为具有严重情节。
4. 量刑时的其他考虑因素:在量刑时,还会考虑单位犯罪的其他情节。比如单位的犯罪动机、是否初犯、是否积极退赃退赔、是否取得被害人谅解等。如果单位在案发后积极采取措施挽回被害人的损失,主动退赃退赔,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在量刑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相反,如果单位在犯罪过程中手段恶劣,造成了极其严重的社会影响,即使诈骗数额没有达到特别巨大的标准,也可能会被认定为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从而适用较重的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