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证参加人有特定资格要求,不同类型的听证参加人资格要求有所不同。
1. 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在行政处罚听证等程序中,当事人是指被行政机关拟作出特定行政处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其资格要求是与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例如,在市场监管部门对某企业涉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拟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听证中,该企业就是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则是指与行政行为的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人。比如,某商场周边居民对于商场扩建项目的规划许可听证而言,如果扩建可能影响他们的居住环境等权益,他们就是利害关系人。这些人作为听证参加人,需要能够提供与自身权益相关的证明材料,以证明其与行政行为的利害关系。
2. 代理人: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代理人可以是律师,也可以是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人员。对于律师作为代理人,需要具备合法有效的律师执业证书。其他人员作为代理人,一般需要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授权委托书,且通常要符合法律规定的范围,如当事人的近亲属等。代理人需要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利,代表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参与听证活动,其行为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3. 证人:证人是知晓案件相关事实的人。其资格要求是能够正确表达意志且了解与听证事项有关的情况。在行政处罚听证中,证人可能是目睹违法行为发生过程的人,或者是了解相关产品质量情况等的人员。证人需要如实作证,并且要接受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以及行政机关等的询问。
4. 鉴定人:鉴定人通常是具有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员。例如在涉及产品质量鉴定的听证中,鉴定人需要具备相关的专业资质,如产品质量检测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拥有相应的检测资格证书等。鉴定人要根据科学的方法和程序进行鉴定,并出具客观、公正的鉴定意见,在听证过程中还可能需要对鉴定意见进行解释和说明。
5. 翻译人员:当听证涉及到需要语言翻译的情况时,翻译人员需要具备相应的语言能力和翻译资质。比如在涉外听证中,翻译人员要精通相关外语和中文,能够准确、及时地进行语言转换,确保各方能够准确理解听证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听证应当依照以下程序组织:(四)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五)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在笔录中注明。这其中隐含了当事人、代理人等作为听证参加人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听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二)听证应当公开举行;(三)行政机关应当指定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为听证主持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主持人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四)举行听证时,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供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证据,并进行申辩和质证;(五)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该条对行政许可听证中各类听证参加人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