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收到起诉书却被执行,当事人可通过提出执行异议、申请再审、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抗诉等方式维权。
1. 提出执行异议: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执行行为之日起一定期限内提出,要详细说明未收到起诉书的情况以及执行行为可能存在的违法之处,比如执行法院没有按照法定程序送达起诉书等。法院在收到书面异议后,会在十五日内进行审查。若理由成立,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2. 申请再审:若执行所依据的判决、裁定存在错误,比如因未收到起诉书导致当事人未能参与诉讼、行使辩论权利等,当事人可以向作出该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申请再审需要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并且要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存在错误,比如证明自己确实未收到起诉书的相关证据,像邮政部门的证明等。
3. 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抗诉:如果当事人认为法院的执行行为以及原判决、裁定存在错误,也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人民检察院会对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审查,若发现法院的审判活动或者执行活动确实存在违法情形,会依法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4. 收集证据:在整个维权过程中,当事人要注意收集相关证据,以支持自己的主张。比如,收集能够证明自己未收到起诉书的证据,如快递单号查询记录、收件地址的证明等;若有证人能够证明相关情况,也可以让证人出具证言。
5. 寻求专业法律帮助:维权过程涉及到复杂的法律程序和专业知识,当事人可以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律师能够根据具体情况,为当事人制定合理的维权方案,指导当事人进行各项维权活动,提高维权的成功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