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涉嫌相关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 关于立案标准的规定背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类犯罪中的重要罪名。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非法集资类案件不断呈现新的特点和变化,为了准确打击此类犯罪,规范司法实践,相关部门制定了明确的立案标准。
2. 具体立案情形:根据相关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是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这一数额标准是衡量行为是否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重要量化指标,它反映了非法吸收资金的规模对金融秩序的影响程度。数额较大的非法吸收行为会严重扰乱正常的金融市场秩序,损害众多投资者的利益。二是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涉及的对象数量众多,意味着有更多的人参与到该非法金融活动中,社会影响范围更广,风险扩散性更强,容易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三是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该标准侧重于保护投资者的实际财产权益,当投资者因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遭受较大的经济损失时,说明该行为已经对公民的财产安全造成了实质性的侵害,应当予以刑事追究。四是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这是一个兜底条款,考虑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的复杂性和多样性,有些行为虽然在数额、对象数量或者经济损失等方面未达到上述明确标准,但在特定的社会环境下,可能会引发广泛的社会关注和不良影响,如引发群体性事件、影响当地金融生态环境等,也应当作为犯罪进行立案追诉。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二十三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二)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三)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