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欠薪可以索要被拖欠的工资,还可能获得加付赔偿金,并且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可主张经济补偿。
1. 被拖欠的工资:这是最基本的赔偿内容。用人单位恶意欠薪,劳动者有权要求其足额支付所拖欠的工资。工资的范畴包括基本工资、加班工资、奖金、津贴等所有应得的劳动报酬。例如,劳动者每月基本工资为5000元,加班工资一个月累计有1000元,而用人单位恶意拖欠了两个月工资,那么劳动者就可以索要(5000 + 1000)× 2 = 12000元的工资。
2. 加付赔偿金:根据法律规定,如果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劳动报酬,而用人单位逾期不支付的,应当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加付赔偿金的标准为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比如,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10000元,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支付,但其逾期未支付,那么劳动者除了可以拿到10000元工资外,还可能获得5000 10000元的加付赔偿金。
3. 经济补偿:如果劳动者因为用人单位恶意欠薪而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例如,劳动者在单位工作了3年零4个月,月工资为6000元,那么用人单位应支付的经济补偿为3.5 × 6000 = 21000元。
4. 其他费用:在一些情况下,劳动者为追讨工资可能会产生一些合理的费用,如仲裁或诉讼过程中的律师费、差旅费等。在某些司法实践中,如果有相关约定或者法律支持,这些费用也可能由用人单位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