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立案刑事拘留之后,最长三十七天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逮捕之后公安机关侦查的期限是两个月,案情复杂的,可以申请延长时间,
第二,公安机关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应该在一个月内做出决定,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同时,对于公安机关提供证据需要补充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退回补充侦查最多两次,公安机关对于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应该在一个月侦查完毕。
第三,人民法院对于公诉的刑事案件,应该自受理之日起两个月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经过上级法院批准,可延长三个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二条 【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第一百五十五条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